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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類別 |
行政行為 |
投訴內容 |
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及規(guī)范性文件依據(jù) |
法定途徑 |
受理期限 |
不服再申請 |
職能 處室 |
受理電話(熱線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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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求決類 |
勞動 保障 監(jiān)察 |
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(guī)章制度、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、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(guī)定、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(guī)定、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(guī)定、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(zhí)行最低工資標準、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(第二十八號)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35號)、《關于審查立案若干問題的解答》(浙法立-(2009)1號)等 |
通過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投訴舉報窗口、電話、信箱等多種渠道進行舉報投訴 |
應當在用人單位發(fā)生違法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二年內提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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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傷認定、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及復核 |
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患職業(yè)病,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崗位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的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病防治法》(主席令第52號)、《工傷保險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86號)等 |
向統(tǒng)籌地區(qū)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|
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(yè)病之日起用人單位30日內,當事人1年內提出。 |
對初次鑒定不服的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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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工發(fā)生工傷,經(jīng)治療傷情相對穩(wěn)定后存在殘疾、影響勞動能力的。 |
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。 |
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。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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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因工傷殘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州、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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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補償 |
電網(wǎng)建設、施工引起的土地征用、補償?shù)葐栴}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、《電力法》、《浙江省電網(wǎng)設施保護建設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》等 |
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、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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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未決類 |
申訴 |
單位工作人員不服人事處理決定的 |
《國家電網(wǎng)公司員工守則》、《國家電網(wǎng)公司員工獎懲規(guī)定》等 |
向原單位申請復核 |
員工獎懲工作辦公室就懲處建議征求工會意見后,提交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或黨組(委)會(總經(jīng)理辦公會)審定。 |
向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;調解不成的,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;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除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外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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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發(fā)控告類 |
檢舉控告 |
電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|
《刑法》、《國家電網(wǎng)公司員工守則》、《國家電網(wǎng)員工獎懲規(guī)定》等。 |
向所在地行政機關檢舉控告或向有關電力主管部門檢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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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存在偷電、竊電等違約用電現(xiàn)象 |
《刑法》、《電力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》(經(jīng)貿(mào)委、公安部令第8號)等。 |
到營業(yè)網(wǎng)點窗口等,待電力部門核實涉及金額較大的,移交給當?shù)嘏沙鏊葯C關單位報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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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5598電力搶修服務熱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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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開類 |
信息 公開 |
獲取相關電力服務、電價政策信息 |
《供電營業(yè)規(guī)則》、《浙江省電網(wǎng)設施保護建設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》、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》、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、《供電企業(yè)信息公開實施辦法》等 |
向市級以上電力部門申請獲取可公開的政策文件等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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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 咨詢 |
了解電力領域的規(guī)章及相關文件等內容 |
向浙江省電力用戶售電工程市場信息與監(jiān)管系統(tǒng)以及各營業(yè)窗口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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